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鄭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鄭秀英於民國92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0年6月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71,99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0,303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秀英│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71997││7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秀英│民國100年6月│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71997││7日││月計付逾期手續│││元││││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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