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75號
原告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陳韻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6,8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