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錦興蔡佳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佳玲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2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謄本所載,相對人為蔡**,則貴公司列沈錦興為相對人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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