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景霖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3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緣蔡○○(真實姓名詳卷)於民國108年6月初,委託謝景霖修繕其所有嘉義市○區○○街(地址詳卷)房屋漏水問題,謝景霖因而輾轉得知蔡○○係在臺北某酒店上班。謝景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得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8年6月底,先向蔡○○恫稱:要將蔡○○之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繼於108年7月初要求蔡○○增加上開房屋修繕項目,蔡○○因恐在酒店上班之事為其老公、小孩知悉,而心生畏懼,因迫於無奈,乃於108年7月11日,在臺北陽明山某處,依謝景霖之要求而簽立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房屋工程契約書」,謝景霖因而取得房屋工程上請求權之不法利益。而蔡○○為避免謝景霖向他人散布其工作性質,在上開「房屋工程契約書」上並註明:「甲方謝景霖不能干涉乙方蔡○○個人私人行為或不能私下言語或行動騷擾乙方及其家人,亦不得說出我或散播乙方工作性質」等語。又謝景霖承上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以各種修繕名目要求蔡○○追加修繕工程,蔡○○因謝景霖前揭恐嚇行為而心生畏懼下,均依謝景霖之要求而允諾追加,謝景霖並於108年10月15日開立58萬9,000元之報價單(起訴書誤載為「訂購單」)。蔡○○為期謝景霖不將其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迫於無奈,乃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謝景霖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共計148萬6,000元。
二、案經蔡○○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及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原審係就被告恐嚇取財罪(即原判決附表一部分),判處罪刑,並就被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三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僅就判處罪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並不及於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從而,本院審理範圍,並不包括上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查證人蔡○○、蔡王○○於警詢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故此等部分應無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述二所示外,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謝景霖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60-162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前開言詞恐嚇告訴人,又於108年6月間承攬告訴人所有上開房屋之修繕漏水工程,並於108年7月11日與告訴人簽立上開「房屋工程契約書」,及於108年10月15日開立58萬9,000元之報價單予告訴人,且告訴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被告,共計148萬6,000元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得利、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有恐嚇告訴人,這件事我比較不對,但如果告訴人沒有叫我做,我不可能去做,一定要有告訴人的同意,我才會施作房屋修繕工程,故我沒有恐嚇取財的意思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亦辯護稱:㈠被告雖否認原審認定的恐嚇取財、恐嚇得利之犯行,但現已坦承有對告訴人為恐嚇之犯行。㈡「房屋工程契約書」雖有附註被告不得騷擾告訴人的家人等語,但該契約內容其實都已經施作完畢,原審未確認是否已施作完畢,我們認為是有混淆的。㈢依被告與告訴人自108年6月間起之長期LINE對話紀錄,顯見雙方對於工程款皆有詳細對帳,即由告訴人計算後,再與被告確認還要給付多少錢,故告訴人因被告之恐嚇行為而害怕,與施作房屋修繕工程而給付工程款間,是否可以連結起來,我們認為很有疑問,且超乎社會常理。又一般而言,恐嚇取財只要恐嚇跟人家拿錢就好,為何要恐嚇來做工程呢?不是多此一舉,反而迂迴嗎?㈣告訴人指述因害怕才依被告要求施作工程的部分,並無任何證據,而本件被告係因欲追求告訴人,中間可能為了彰顯他的能力或男子氣概,及雙方在工程施作的金錢上有認知落差,但此係屬民事範圍,被告主觀上並無恐嚇取財、恐嚇得利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被告確於108年6月初,承攬告訴人所有房屋之修繕漏水工程,因得知告訴人在臺北某酒店上班,向告訴人恐嚇稱:要將告訴人之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復於108年7月11日與告訴人簽訂上開「房屋工程契約書」,嗣於108年10月15日開立58萬9,000元之報價單予告訴人,又告訴人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被告,共計148萬6,000元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警卷第1-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612號卷《下稱偵2卷》第32-34頁、原審2卷第218頁、本院卷第158、1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於偵查、原審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9號卷《下稱偵1卷》第14-17頁、偵2卷第17-20頁、原審2卷第169-194頁)證述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母親蔡王○○於原審時(原審2卷第195-200頁;姓名詳卷)、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曹○○於警詢時(警卷第23-24頁;姓名詳卷)證述屬實,且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180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第27-31頁)、被告之行動電話訊息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1張《即附表二所示》(警卷第34-37、38-46頁)、被告使用之臉書暱稱「 李大偉 」於臉書張貼之訊息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55頁正面)、告訴人之行動電話訊息翻拍照片1張《即附表三所示》(警卷第55頁反面)、證人曹○○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1張《即附表四所示》(警卷第56頁)、告訴人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即附表五所示》(警卷第56-66頁)、被告之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警卷第47-52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共3份(警卷第53-54頁)、告訴人交付予被告款項之相關資料《含告訴人書立之交付款項筆記3紙、告訴人之東石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警卷第67-69、72-84、85-92頁)、告訴人提出之天龍工程行「房屋工程契約書」、108年10月15日報價單各1份(警卷第70-71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6月18日上票字第1090015067號函暨檢附之本案帳戶於108年6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1份(偵2卷第53-57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又查:㈠證人即告訴人蔡○○於偵查時證稱:原本我叫被告來修繕漏水
,約定完工後付款,被告在6月工作期間知道我工作性質,就開始電話騷擾、恐嚇我,說要跟我家人講說我賺垃圾錢,被告在6月底跑去找我媽,我才答應他增加工程的部分,7月4日到7月9日交的錢,我是不甘願交付的,因為被告在簽契約前,就自己擅加工程,我是因為不想被告繼續恐嚇、騷擾我,所以於7月4日至9日給付13萬4,300元,且於7月11日被告北上找我時,同意該「房屋工程契約書」的工程。於108年7月4日至8月30日我總共給付77萬5,000元,已經超過「房屋工程契約書」約定的價款,原因是被告中途又增加項目。被告就增加項目於108年10月15日開立報價單。(108年8月3日至9月19日的56萬1,000元,是什麼錢?)就是增加的工程款,但是沒有開立明細,都是被告講我就先給。如果我不給他,他就說他沒辦法做,不然就說要跟我老公、兒子講我的工作。被告在10月15日開的單也不是完整的明細。(你是否因為心生畏懼下,才同意被告要求繼續施工的項目?)是等語(偵2卷第15-20頁)。且於原審時證述:(你是否在108年6月初有在臉書刊登說要住宅修繕?)是。(後來是否有與被告達成工程修繕的口頭約定?)是。(在108年6月初你在臉書刊登找工程的廣告之後,一直到108年6月底被告去找你媽媽之前的這段期間,被告是否已經知道你在酒店上班的事情?)對,隔沒多久被告就去臺北了。(在這段期間內,你是否就已經被被告恐嚇了?)對。(被告去找你媽媽,是否只是為了要證明給你看,他真的會去找你家人?)我猜是這樣,不然他不用開擴音,他開擴音的理由就是要讓我知道他現在在我媽那邊,要跟我媽說我在做酒店的事。(你們於108年7月11日在臺北陽明山簽了第一份契約,在簽契約之前,被告是否就有口頭跟你要求追加工程,只是後來才補書面?)對。(在108年7月11日簽約時,你是否是害怕的狀態?)是。(你是為何害怕而與被告簽這份契約?)怕他跟家人說,因為當時講電話被告都會說「我要跟你家人、老公說你在做酒店」。(你在108年7月11日簽約的當下就已經因為被告講這些話而造成心裡害怕?)他前面就一直在講了。(你在108年7月4日匯第1筆款項給被告,108年7月11日才簽契約,這中間隔了7天左右,但你又說被告之前口頭追加時用了恐嚇的內容是說你不做,他就要把它敲掉,而不是說要把妳的私事告訴你的家人?)不是,被告2個都有,之所以我會寫那個備註,是因為那時他去跟我媽媽說,我朋友跟我說要備註,這個備註也是我一個好朋友教我的,至少寫這個有保障,當時我就跟被告說我要備註這一條,他說OK、他不會講出去,那就寫上去。
(被告在108年6月底去找你媽媽之後的隔天,你媽媽告知你這件事情,你的心裡是否已經開始有恐懼了?你並不是擔心他會跟你媽媽說,而是擔心他會跟你老公和小孩說?)是。(你在108年7月11日加註不可以去騷擾妳的家人,該「家人」是否包括妳的老公、小孩及媽媽?)是包括老公跟小孩,這兩個比較重要。(第一張契約跟第二張契約的部分,妳是否都是因為擔心被告謝景霖會把妳的私事跟你的老公和小孩說,而去追加工程?)是等語明確(原審2卷第187-188、189-191頁、193頁)。據上可知,被告於108年6月底開始,即以要將告訴人之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不斷應允被告之索求,非但於108年7月11日在臺北陽明山某處,與被告簽立「房屋工程契約書」,更因此同意被告接續以各種修繕名目之追加修繕工程,且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等情甚明。
㈡復次,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7月11日所簽立之「房屋工程契
約書」上註明:「甲方謝景霖不能干涉乙方蔡○○個人私人行為或不能私下言語或行動騷擾乙方及其家人,亦不得說出我或散播乙方工作性質」等語,有「房屋工程契約書」1份(警卷第70頁)可憑。且觀之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及訊息,被告仍持續不斷以要將告訴人在酒店上班之事,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要脅告訴人。準此,堪認告訴人係在被告以前開言詞恐嚇之情形下,因極為害怕自己之工作內容為老公及小孩所知悉,始與被告簽立「房屋工程契約書」,並為求保障而要求被告為上開註記,足徵告訴人上開證述,信而有徵。
㈢又衡諸常情,在一般社會家宅小型修繕承攬工程,屋主至多
可能先給付部分定金,於工程驗收後,再給付餘額,或於工程驗收後,始給付全額,當不至於三天二頭就給付金錢。惟檢視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給付被告款項之次數、頻率及金額,幾乎隔不到5日就要給付被告金錢1次,且不到4個月之期間,給付金錢次數更高達45次,顯然違反社會一般交易常情,而可突顯被告因握有告訴人之把柄,告訴人只好任其予取予求,不斷給付金錢之事實。準此,益徵被告係以要將告訴人之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作為要脅告訴人之手段,告訴人因心生畏懼始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甚明。
㈣承上說明,告訴人係因受被告前開言詞之恐嚇,迫於無奈,
而與被告簽訂上開「房屋工程契約書」,並同意追加修繕工程,進而始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共計148萬6,000元等情,應可認定。
㈤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依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7日之LINE對話紀
錄內容,被告雖有將房屋修繕之施作項目、價格等告知告訴人,有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原審1卷第139-181頁)可考。然查,告訴人係因遭被告以前開言詞恐嚇,心生畏懼,始與被告簽訂上開「房屋工程契約書」,並同意追加修繕工程,已如前述。復次,觀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告訴人只要對於施作項目或價格提出意見,隨即遭被告以各種理由駁斥,或以「以後你自己叫工吧」等語回應告訴人,可知告訴人就房屋修繕之項目及價額,幾乎沒有置喙之餘地或討論之空間,僅能依被告之要求而匯款或交付現金。又告訴人雖因遭恐嚇而迫於無奈,始與被告簽立房屋修繕契約,惟告訴人主觀上仍期望被告能夠完成房屋修繕,故未報警或尋求協助,直至告訴人已無資力再給付被告款項,而被告仍不斷以各種名目要求告訴人給付金錢,並仍持續恐嚇告訴人,告訴人始報警處理。從而,辯護人辯稱:雙方對於工程款皆有詳細對帳,即由告訴人計算後,再與被告確認還要給付多少錢,故告訴人給付款項與被告之恐嚇行為間,並無任何關連性云云,應屬無據。
⒉又按刑事財產犯罪,犯罪手法多樣,推陳出新,或可能直接
命被害人交付金錢、或可能巧立各式各樣之名目,欲以此掩飾犯罪行為及目的,抑或可能假借各種事由,以遂行其犯罪,不一而足。從而,尚難以被告於恐嚇之犯行後,並未以此直接命告訴人交付款項,而係以所謂房屋修繕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辯護人辯稱:被告如欲恐嚇取財,直接命告訴人給付金錢即可,何需多此一舉,與告訴人簽訂工程契約?本件係因雙方在工程施作的金錢上有認知落差,係屬民事範圍,被告主觀上並無恐嚇取財、恐嚇得利之犯意云云,均屬無據。
㈥綜上各情,被告於前揭時間,以向告訴人恐嚇稱:要將告訴
人之工作內容,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並假以房屋修繕為名,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迫於無奈,始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或交付現金,計148萬6,000元等情,足堪認定。
四、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恐嚇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再行傳喚證人蔡○○,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已無再予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6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上開修正後條文雖將法條所定之罰金刑數額提高,惟修正前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本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刑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修正前刑法第346條第1項實際上罰金刑最高額亦為3萬元,與修正後無異。基此,刑法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後之實質內容均無不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46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查被告以要將告訴人在酒店上班之事,告知其老公、小孩等語恫嚇告訴人,迫使告訴人依被告要求簽立「房屋工程契約書」及同意追加修繕工程,過程中已使告訴人感到畏懼,擔心害怕其工作被老公、小孩知道,不僅在客觀上確實有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告訴人,且使告訴人在主觀上亦確實因之心生畏懼,自應成立恐嚇取財罪。又被告不法所取得之房屋工程上請求權,屬於不法之利益,亦應成立恐嚇得利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之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被告自108年6月底起至同年10月止,多次恐嚇告訴人,並因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舉止,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應係欲藉揭露告訴人工作予告訴人老公、小孩知悉乙事,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犯行,顯係恐嚇取財之單一犯意,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取財罪。又公訴意旨雖未論及恐嚇得利之犯行,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恐嚇取財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得併予審理。至原審雖未敘明恐嚇得利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惟此部分對於本案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為無害瑕疵,自不列為撤銷理由。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並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固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判決意旨參照)。然依上開解釋意旨,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且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與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無必然之關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6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各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就客觀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158頁),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檢察官已具體指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徒刑確定,於104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5年內再犯本罪,足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欠佳,另被告於本案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情形,並且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的適用,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並有各該判決各1份(本院卷第103-11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雖與本案罪名不同,然考量被告所犯前案亦屬財產犯罪之案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再犯本件恐嚇取財案犯行,顯然被告並未因前案科刑處罰而知所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再者,依被告在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據此,本院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未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綜上所述,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從而,辯護人辯稱:
前案是詐欺,且為易科罰金,是否得認定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再斟酌云云,自屬無據。
肆、原審以被告上開恐嚇取財等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具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之方式獲取財物,竟為圖個人之私利,以恐嚇方式索取金錢,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手法,不法取得之金額不低,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房屋修繕工程,月入約6萬元,離婚,有3名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並說明: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148萬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雖為被告所有,但無證據證明為供本案犯罪所用,故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之。本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並原審判決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故本院認原審所量處之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金額交付款項方式1108年7月4日4萬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2108年7月5日2萬元同上3108年7月8日2萬4,300元同上4108年7月9日5萬元同上5108年7月12日4萬元同上6108年7月14日4萬元缺7108年7月15日12萬5,700元告訴人至郵局臨櫃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8108年7月22日17萬元同上9108年7月27日4萬5,000元現金10108年7月30日3萬元告訴人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本案帳戶11108年7月31日3萬元告訴人至郵局臨櫃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12108年8月1日4萬元淘寶購物扣入工程款13108年8月1日3萬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14108年8月1日2萬8,000元同上15108年8月2日1萬5,000元同上16108年8月2日7,000元同上17108年8月3日5萬5,000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18108年8月5日3萬5,000元同上19108年8月6日2萬5,000元同上20108年8月7日7萬元告訴人至郵局臨櫃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21108年8月8日2萬6,000元同上22108年8月12日2萬3,000元同上23108年8月14日3萬6,000元同上24108年8月19日3萬元同上25108年8月23日9萬元同上26108年8月28日1萬5,000元同上27108年8月30日4萬元在嘉義統一超商交付現金28108年9月3日4萬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29108年9月6日2萬5,000元同上30108年9月11日1萬元同上31108年9月16日1萬2,000元同上32108年9月17日7,000元同上33108年9月17日5萬元同上34108年9月19日1萬2,000元現金35108年9月21日7,000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36108年9月22日8,000元同上37108年9月24日1萬元告訴人至郵局臨櫃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38108年9月27日4萬元同上39108年10月2日1萬3,000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40108年10月4日1萬2,000元現金41108年10月5日2萬5,000元告訴人以東石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42108年10月5日3,000元同上43108年10月7日4,000元同上44108年10月18日1萬元告訴人至郵局臨櫃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45108年10月22日1萬8,000元同上共計148萬6,000元附表二(被告行動電話LINE或簡訊內容擷取照片;以下內容係原文照錄):
行動電話簡訊內容2019/11/01週五17:01妹妹!去法院打官司你並沒有比較有利,到時候法官要是問我說,你們怎麼認識的,我會全部說出來,並且說出你在酒店上班的事情,到不如我們私下和解,管理費的部份,我們另外說,說到雙方接受為止,另外我有問律師了,錄音檔可以當做證據,並且你去法院告我,也是民事訴訟,所以私下和解吧!你自己考慮清楚吧!警卷第34頁下方2019/11/04週一21:50你即然要樣子對我,那我要不需要在顧情份了警卷第35頁反面下方我保證,你老公,兒子,明天一定會打電話問你一些事情2019/11/05週二15:02我相信你已經起床了在半小時以內你要是再不回我電話那我就要說聲抱歉即然你不出面與我處理工程尾款問題,那就不要怪我了,我會用盡法律效力,不管花多少錢,我都要討回一個公道。你真的欺人太甚了,你私人的事情我也要透過別的管道,告訴你的老公,小孩,讓他們知道,你是怎樣的一個人。警卷第36頁反面2019/11/11週一18:06蔡小姐你好要是不再出面處理欠我尾款處理的部分手機一直關機不能解決問題有什麼問題大家可以攤開來講不要避不見面好嗎我給你到明天中午的期限要是你中午之前不打電話跟我聯絡我保證你老公一定知道你的私事我已經準備好了傳單了準備要寄去你老公參加的社團了還有你兒子的學校我也叫人去發傳單了從明天開始,我會派一台宣傳車在北港的大街小巷四處宣傳,裡面包括有你們夫妻的照片,還有你在臺北的私事,我都會到處去說。你儘量不接電話,晚上八點之前,你要是不回電,明天一早,就有宣傳車進去北港了,而且包括你孩子的學校門口,我也會張貼你的醜事警卷第37頁反面2019/11/28週四14:04你已經接起來了,我們好好說說好嗎?po文只是前菜,更精彩的還在後面哦,你自己好好想想吧!2019/11/28週四14:16你就繼續封鎖吧!那我就照我的計畫進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群組名稱:凡熙、酒店...)10:34被告:我欠你錢我比較不對這樣就好但是你要好自為之警卷第38頁10:34-10:35告訴人:這樣子好自為之你又在恐嚇到底我有做錯什麼你要表達又是什麼10:36被告:北港不大我並沒有恐嚇你你不要亂說10:37告訴人:不然什麼叫好自為之警卷第38頁反面10:37被告:恐嚇是刑事罪這句話有很多含義不然我可以告你毀謗我是生意人怎麼可以隨便威脅人家10:37告訴人:恐嚇的定義是我覺得10:37被告:你的定義10:37告訴人:你到底要說什麼10:37-10:39被告:你的覺得真好笑我也有朋友住北港也是擔任義交的他應該認識你先生警卷第39頁14:40被告:(網路通話)不需要再說了你剛剛連名帶姓你自己看著辦14:40告訴人:因為吵架14:40被告:明天去看北港大小事14:40被告:明天去看北港大小事警卷第39頁反面14:40-14:41告訴人:所以說你還是沒信用要把答應的事都沒做到14:41被告:我不是沒有信用14:41告訴人:你說你不會害我我為你做的你也知道你為我做的我也知道14:42被告:是你自己惹到我的點14:42被告:是你自己惹到我的點大家拭目以待就這樣警卷第40頁14:43告訴人:如果我讓你誤會我道歉但你爸那件事我真的沒辦法幫14:48-14:49被告:破壞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不會再忍耐你明天去看北港大小事我等等會去北港找我哪一位義交朋友14:53-14:59被告:嗯嗯有自信是好的我看你到時候怎麼跟你老公解釋知道嗎警卷第40頁反面告訴人:我是指沒關係是指我叫你姓名這有什麼點嗎?16:32-16:35被告:有一個業主工程做到一半快完成了結果跟我爸爸不知道起了什麼口角我爸沒有第二句話隔天叫師傅進去拆掉17:53-17:56被告:這是你老公我認識啊台灣真小真好笑警卷第41頁反面上方16:32被告:剛剛你老公說我無路用的男人,我現在要讓他知道誰才是真正的無路用,(老婆去酒店上班不要緊,然後又陪客人睡覺賺皮肉錢)警卷第45頁16:43告訴人:我已經上法院提告。全部法院說不用賴了我沒欠你錢16:45被告:嗯嗯16:49被告:你明天就會收到一些檔案包括一些錄音檔好還有一些還有一些截圖警卷第45頁反面18:35被告:你沒有欠我錢,真的很敢說餒,(點工)工程本來就有管理費這筆,不然的話,我每天去嘉義幫你監工是假的啊!每天幫你買便當,打電話叫材料,聯絡工人,不然你自己下來(監工)啊!每天來回的油錢,過路費,我是要找誰算啊!當然找業主算啊!附表三(告訴人行動電話內容擷取照片):
行動電話簡訊內容2019/11/27下午05:30從明天開始,我會派一台宣傳車在北港的大街小巷四處宣傳,裡面包括有你們夫妻的照片,還有你在台北的私事,我都會到處去說。你儘量不接電話,晚上八點之前,你要是不回電,明天一早,就有宣傳車進去北港了,而且包括你孩子的學校門口,我也會張貼你的醜事。警卷第55頁反面附表四(證人曹○○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
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週一19:39曹○○:嗯嗯認識很久了警卷第56頁週一20:23貼圖(被告):是哦那你可以聯絡的到他嗎?他還欠我工程尾款19萬,而且還把我電話跟賴都封鎖,麻煩你好嗎?謝謝你。假如他在不出面,我就會在北港大小事供怖,而且將他在酒店上班的事情告訴她老公及小孩知道,謝謝你附表五(告訴人行動電話內容擷取照片):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群組名稱:彰化師傅)11月01日週五18:35被告:你沒有欠我錢,真的很敢說餒,(點工)工程本來就有管理費這筆,不然的話,我每天去嘉義幫你監工是假的啊!每天幫你買便當,打電話叫材料,聯絡工人,不然你自己下來(監工)啊!每天來回的油錢,過路費,我是要找誰算啊!當然找業主算啊!警卷第56頁反面20:33-20:36告訴人:我妹跟我講了本來就沒有管理費!!你包工程本來就是會算這些錢進去另外跟我拿管理費,你這麼好意思!!!我匯款給你是實實在在都是到你上海的帳戶!!!!!麻煩你盡快還錢借據的36萬還有訊息跟我借的錢你都沒有還我問你你跟我拿的9萬7浴室磁磚美容我昨天去嘉義看你根本就沒有用20:36-20:37被告:有哦磁磚美容20:43告訴人:如果沒有意思要還我們就是法院見!警卷第58頁20:44被告:什麼140000什麼36000020:44-20:45告訴人:你不要在私密我不要在騷擾我浴室的9.6萬你沒有做我也會去申請評估向你索賠你借了36萬還有10萬還有一萬監工費都是我先借你的!一共就是47萬20:45被告:是嗎20:46告訴人:不是嗎?你以為就你有證據我都沒有嗎?我都沒有拍照我都沒有錄音我們就法院見!我不想再跟你講如果你想要和解麻煩還錢不然就是法院見20:47被告:好,那就法院見你要是不想你的家老公兒子20:46告訴人:不然就是法院見警卷第58頁反面20:47被告:好,那就法院見你要是不想你的家老公兒子20:47告訴人:............20:47被告:知道你的私事那你就堅持吧20:47告訴人:這......你到底要我這麼樣......20:47-20:48被告:我的意思是說大家各退一步好嗎這件事情20:48告訴人:所以你現在到底要這麼樣......20:48被告:和平結局20:48告訴人:我聽不懂警卷第59頁20:48被告:你也可以換為一個和諧的家庭20:48-20:49告訴人:你到底要我這麼做?你要還錢嗎?你跟我借的錢你要還嗎?20:49被告:這樣子好嗎20:49告訴人:你借了36萬還有10萬還有一萬監工費都是我先借你的!一共就是47萬你有沒有要還錢!!!20:49被告:我們私底下說20:49-20:50告訴人:我不想我家裡的人知道你想要私下解決那你要還錢嗎?不用我已經被你逼到晚上睡不著我身上一毛錢都沒有還在外面跟人借錢......錢都給你你跟我說你有問題周轉不靈我也沒多說啥就把錢借給你然後你現在說都沒有?也不打算還我錢?20:50-20:51告訴人:那你要還錢嗎?有嗎?你要還嗎?我每天被你逼到真的很想去死.....每天睡不著!!你到底要我這麼辦!!!!!!警卷第59頁反面20:51-20:56被告:那你有願意要換換回一個和諧的家庭嗎有的話,在與我聯絡吧!我真的不想眼睜睜的看見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破碎兩個沒有母親的孩子真的很可憐我自己就是一個案例自己想清楚吧自己做不到的事情那天你就不要答應我星期五要給我十六萬結果呢沒有嗎昨天還好意思找你老公去20:56-20:58被告:昨天還好意思找你老公去本來是想昨天就跟你老公講了但是想一想我講了對你有任何好處所以我就沒有講了這樣對你還不好嗎自己摸著良心想一想吧我不想做一個喪盡天良的人懂了嗎警卷第60頁20:58告訴人:是你要錢要得太過分...還管理費...等你願意還錢!!再聯絡我吧!!20:59被告:那不需要聯絡了到時候你老公要是知道了你可不要怪我20:59告訴人:你不用威脅我我都已經被你逼死我還差嗎?20:59被告:我沒有威脅你21:00告訴人:你一直用我的工作威脅我,想要告訴我老公,想要告訴我小孩!21:02告訴人:根本就沒有拍很近警卷第60頁反面21:02-21:04被告:要是真的做不好那個都有保固你也不用煩惱知道嗎你知道你這個星期一要上台北了你知道你這個星期天要上台北了你還有時間下來嗎21:04告訴人你是要來堵我嗎!!!21:04被告:不是喔你不要亂講喔21:04告訴人:這我的事情我不用跟你交代....21:04-21:05被告:我的意思是說你去嘉義告我那你還有時間下來嗎21:05告訴人:好那我問你21:05告訴人:現在有沒有打算把欠我的47萬還我警卷第61頁21:05被告:私下和解吧21:05告訴人:有還是沒有其他不用再說21:06被告:那你的管理費190000有沒有要給我就好了21:06-21:07告訴人:管理費有沒有開收據那你就不用再講了!!如果我明天收到你的還款!!我可以考慮撤銷告訴!!!我只問你有沒有打算還錢!!明天有打算要還錢!其他不用講21:08被告:那麼就法院見吧!到時候我要是提到你的私事,你可不要怪我囉酒店上班21:08告訴人:............警卷第61頁反面21:09-21:09被告:甜蜜 小白 21:09告訴人:你現在就是不打算還錢是還是不是21:09-21:10被告:私下說吧你去看那一張借據我們是寫109年12月底現在才108年11月初21:10告訴人:收據是36萬其他的11萬是你跟我借的是我白癡沒有注意看時間那你還是沒打算要還對嗎?你說你要匯款10萬你匯了嗎?21:11被告:你星期三晚上最後一通電話就有跟我說了21:11告訴人:我只問你匯款了沒21:12被告:還了自己去聽錄音檔警卷第62頁21:12告訴人:好那就不用說了你沒有打算要還錢我們就法院見我現在只要求你把欠我的錢還我工程款我都已經不計較21:12被告:我已經跟你說過了21:12-21:13告訴人:我會再次封鎖你不用再聯絡我了不還錢你就不用再司我浴室的部分你欠我的錢的部分我會請法院幫我處理21:13被告:我會把證據都整理起來21:13告訴人:我自己笨我都不會我都已經被你逼到要吃安眠藥想要去死你到底還要我這麼樣!21:13被告:到時候讓法院去裁定21:13告訴人:跟我說要把我上班的事情告訴我老公告訴我小孩21:13告訴人:我自己笨我都不會我都已經被你逼到要吃安眠藥想要去死你到底還要我這麼樣!警卷第62頁反面21:13被告:到時候讓法院去裁定21:13告訴人:跟我說要把我上班的事情告訴我老公告訴我小孩為了這間房子我花了快二百包含你跟我借的錢好都可以我們就法院見我現在就會封鎖你不用再聯絡我21:14被告:真的要這樣子嗎21:14告訴人:我們就讓法院公證的去處理是你真的要這樣嗎21:14被告:真的嗎21:14告訴人:借錢還錢天經地義21:14被告:不好好說看看嗎21:14告訴人:是你根本不打算還錢21:15被告:好吧警卷第63頁21:15告訴人:我都不會我都不懂那就讓法院幫我處理21:15被告:你要強制我21:15告訴人:你連36萬以外的你也不打算還不是嗎21:15-21:16被告:我也會讓你後悔的我本來是打算要還你一個美滿的家庭結果你要硬要自己把它弄破碎掉我也沒辦法21:17告訴人:你不用再威脅我我已經被你逼到想自殺你有沒有跟我老公講都無所謂!你不打算還錢那我們叫交給法院處理21:17被告:無所謂作無所謂我不是為了你老公想我是為了你那兩個兒子設想知道嗎21:18被告:沒有媽媽的孩子多麼可憐你知道嗎我自己就有親身體驗樂警卷第63頁反面21:18告訴人:你到底想這麼樣......21:18-21:19被告:親身體驗了不想怎樣只想私下和解了解我的意思是說21:19告訴人:我講的你做不到不是嗎?不想還錢不是嗎?21:19被告:不要讓我在跑法院21:19告訴人:我也不過就是要你把錢還一還21:20被告:管理費的問題大家好還可以商量21:20告訴人:管理費我根本就不用給你你這麼好意思跟我要管理費21:20被告:多少都可以警卷第64頁21:20告訴人:根本就沒有管理費21:21被告:難道我的車子都是加水的嗎我的電話都不用錢嗎便當都是天上掉下來的嗎材料都是人家送的嗎為什麼你那時候不自己下來管理21:22告訴人:我妹講了包一個工程本來就會把你員工的薪水你自己的薪水你賺的錢算進去了21:22被告:這個就是管理費21:22告訴人:你說管理費難道你在那邊住24小時嗎?難道你都沒有賺錢嗎?我妹比我懂太多你的估價單也沒有寫到有管理費我是不懂我是笨你不能這樣一直騙我跟我要錢如果今天你估價單上有寫好我就自願給你因為你寫了我認了我簽名了21:24-21:25告訴人:拜託你不要在稍擾我不要在私訊我請法官幫我們處理就好警卷第頁64反面21:25被告:我說好啊21:25告訴人:好21:25被告:就讓法院裁定吧21:25告訴人:好21:25被告:而且你兒子也會知道他媽媽賣肉賺錢21:25告訴人:你不要在威脅我是不是真的要去看我去死21:25被告:我並沒有威脅你21:26告訴人:你才感覺比較爽21:26被告:這是真實的話21:26告訴人:你現在的語氣就是在威脅我21:26告訴人:我們就是讓法院處理!!警卷第65頁21:26被告:不要這樣嗎有話好好說不用生氣21:26-21:27告訴人:不用了!!!我在講一次我只是想把欠的錢麻煩你還一還你現在不想還錢還想要管理費又要威脅我要告訴我老公要跟我兒子講好啊沒關係就讓法院處理!!21:27被告:你可以去打電話問一下你那個裝潢的哥哥問他有沒有管理費這一筆試費用就知道了21:27告訴人:沒有我問過我妹問過其他人沒有21:28告訴人:自己講的話自己要負責我不想跟你再說了我們就是法院見警卷第65頁反面21:29被告:好的我並沒有胡說你有沒有賣肉賺錢你自己最清楚21:29-21:30告訴人:你沒有胡說我錄音檔也跟你提過不想讓我老公知道讓我小孩子知道那是我的工作你只會這樣威脅我隨便你21:30被告:那就好了啊我們私下和解我不說你不說他們就不知道了啊是不是21:30-21:35被告:他們就不知道了啊是不是而且兩個人也可以去法院私下和解有法院公證人那你還害怕嗎到時候我的錄音檔也會全部刪掉你自己考慮清楚要不要自己決定假如我猜得沒錯你現在人應該在嘉義我是一個不想破壞人家家庭的人和下和解吧私下和解吧我也不想造孽去破壞一個和諧的家庭警卷第66頁21:35-21:38被告:我也不想造孽去破壞一個和諧的家庭就算今天我輸了要賠你四十七萬你也是輸了一個家庭值得嗎自己去想吧明天告訴我警卷第66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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