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蕭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請求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06,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