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耀明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耀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耀明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