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永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魏永明犯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等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多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案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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