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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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640,000元之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5月22日起至137年5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先後於87年5月29日、87年11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7,200,000元及4,000,000元,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任一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分別攤還至90年6月6日、90年
6月11日止之本息,即未再行繳納,依上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3,200,000元、3,800,000元,及各自90年6月7日、90年6月12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於87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前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第三人麗尹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而設定擔保金額5,000,000元,約定存續日期自87年5月27日起至137年5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則未據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即第三人麗尹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以為佐證,故聲請人併就前述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為行使,聲請拍賣抵押物,乃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另同段403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2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國華││403│建││3│94│839/1000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25│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第8層│││││280.70│陽台│32.57│平方│全部│含共同││1││東鎮培英│東鎮國華│筋混凝土│280.70││││││││公尺││使用部││││路152號8│段403地│造11層│││││││││││分:國││││樓│號││││││││││││華段11│││││││││││││││││2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