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曉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珊 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徐國隆 即弘展企業│花蓮一信自強分社│103年10月31日│26,250元│R0000000│1007-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