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 黃雪靜 被上訴人 田逢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一)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段○○○巷○○號建物,坐落於花蓮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24.34平方公尺之增建部分拆除,返還土地予上訴人;(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09,139元(包括上開增建部分360,000元及非增建部分349,139元),暨自民國10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自103年1月1日起,迄至返還(一)所示土地為止,按月給付上訴人6,
000元。查有關上開增建部分,依上訴人聲明(一)之主張,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4.34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700元/平方公尺,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1,378元,至上訴人聲明(二)(三)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360,000元及按月6,000元,則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有關非增建部分,依上訴人聲明(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349,139元。準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0,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