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五七服裝開發有限公司、乙○○(原名: 郭如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將三五七服裝開發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