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他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他字第56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現羈押土城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
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
原告乙○○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6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77%,原告甲○○負擔20%,餘由原告乙○○負擔。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203元,核訴訟費用為61,984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47,728元(計算式:61,984×0.77=47,72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由原告甲○○向本院繳納12,397元(計算式:61,984×0.2=12,397)、由原告乙○○向本院繳納1,859元(計算式:61,984-47,728-12,397=1,859)。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