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70號聲請人 黃麗美
江怡君 江偉榮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蘭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等三人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以證明於民國102年5月6日始知悉被繼承人陳蘭死亡事實,並詳述其與被繼承人陳蘭相處情形,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