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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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39號聲請人 杜林銀 聲請人 葉林密 聲請人 林盆 聲請人 林五娘 聲請人 林郁驊 兼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金龍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金龍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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