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黃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正一潔品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發票金額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元,支票號碼為NL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一潔品有限公司簽發,以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99年8月17日,發票金額為新台幣12,590元,支票號碼為NLA0000000號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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