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 曾金地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7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被告雖另請求保外就醫,然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詢問被告病情是否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函覆稱,被告因血壓偏高及自述胸部悶痛等症狀,於100年3月7日起定期門診服用降血壓及心血管藥物,目前被告身體徵象及血壓尚稱穩定,持續於該所門診追蹤治療等語,有該所100年7月6日彰所衛字第1000001659號函在卷可按,顯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至被告請求因其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聲請意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餘各款所列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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