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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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62號原告 李仲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