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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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上訴人 雲景星 被上訴人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湖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計算式:【訴訟標的價額】「遷讓房屋」本院卷一第21頁房屋稅籍證明書卡序「A0」72,300元+卡序「B0」216,100元+【訴訟標的金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0,000元+「租金」51,6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追加租金部分之裁判費495元(計算式:
14,266-13,771=495),總計應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21,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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