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23號聲請人即陳報人 施順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施順祥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施順祥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死亡,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則為其母 張妏憶 ,且於本事件中與聲請人施順淵一同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位繼承人,既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張妏憶,且張妏憶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即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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