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4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11日起至135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9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40,000
元②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12月18日②115年12月1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僅繳納至97年2月17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3,187,6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2件、借款借據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1件、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10│建│1,670.98│10000分之22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001│2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7層樓房│35│45│45│12│13│平│全部│││4│北灣里大同街│康市國聖│鋼筋混凝│.7│.5│.5│.6│9.│方│││││83號│段610地│土造│0│9│9│0│48│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國聖段2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