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為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另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19日起至124年10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4年10月21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僅攤還本金1,476,797元及繳納至97年6月20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2,723,2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5年4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17-6│建│96.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217-7│建│92.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地│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下││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層│計│材料│台│位││├──┼─┼──────┼────┼────┼─┼─┼─┼─┼─┼─┼─┼──┼─┼─┼──┤│001│25│臺南市南區聖│臺南市南│4層樓房│10│11│11│11│13│72│54│鋼筋│41│平│全部│││2│南街1○號○區○○段│鋼筋混凝│8.│6.│6.│6.│.8│.9│2.│混凝│.8│方││││││217-6、2│土造│12│01│01│01│3│1│89│土造│6│公││││││17-7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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