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王玉霞
黃士銘 黃淑瓊 黃俊銘 黃淑絹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永芳 法定代理人 王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6,175元(計算式如本院111年6月23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退還溢繳裁判費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