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馬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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