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酩諨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1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之通用紙幣壹張(號碼BS067109WH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酩諨(原名 陳家正 )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偵字第51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確係偽鈔,此有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漏未記載,併予補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酩諨因涉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罪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6年1月2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51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6年2月10日至107年2月9日止,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存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千元紙鈔1張(號碼BS067109WH號,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5年度保字第11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6頁),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該張1,000元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於兩紙間以灰色墨仿製「菊花」之模鑄水印與「1000」之白水印圖案;黏貼表面燙印有「菊花」及「1000」等圖案金屬箔膜之透明材質仿鈔券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其表面再以藍黑色墨仿光影變化箔膜上「1000」之凹版文字,並去除部份金屬箔膜露出箔膜下方之「圓」字;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製鈔券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背面黏貼表面燙印有六段「000」字樣金屬箔膜之透明材質仿製鈔券背面六段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此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050003416號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2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