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78號原告 徐畤軒 被告 林美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3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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