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鳳山禪寺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魏恊政
黃茂松 律師被告 詹文傑
詹侑翰 詹馥瑄 共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張瑋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已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裁判確定,有上開裁判、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是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