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務人 呂昭明
廖文雄
一、債務人呂昭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9,53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呂昭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廖文雄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