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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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林岑玹 (原名: 林其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償日止│(年息)││├──┼─────┼───────┼────┼──────────┤│001│2,644,116│107年10月16日│2.27%│暨自107年11月17日起│││元│││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72元計算之違約金││││││。│├──┼─────┼───────┼────┼──────────┤│002│1,511,222│107年10月16日│2.17%│暨自107年11月17日起│││元│││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41元計算之違約金││││││。│├──┼─────┼───────┼────┼──────────┤│003│595,121元│107年10月16日│7.57%│暨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1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