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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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廖本火 代理人 馬振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