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原告 曾偉豪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及第23頁第15行關於「79,389元」記載,均應更正為「79,425元」;第1頁第14行、第20頁第26行、第23頁第15行及第16行之「53,759元,均應更正為「53,7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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