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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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再審原告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建宏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00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及新臺幣4,500元,合計新臺幣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