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陳双秀
陳雲昭 陳秋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乾 原告 陳奕鑑 被告 陳奕貴 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複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被告 陳雲嬌
陳益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次庭期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即原告陳奕乾、陳奕鑑、陳双秀、陳雲昭、陳秋蘭,及被告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故本次庭期原告陳奕乾、陳奕鑑、陳双秀、陳雲昭、陳秋蘭,及被告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本人均務必依命親自到場接受訊問,上開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或到場後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本院均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一併通知。
三、原告於104年3月31日已以『民事補充理由(三)暨答辯意旨狀』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為:①確認被告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共同隱匿被繼承人遺囑,於繼承開始後,喪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權;②被告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均應將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鄉○○段○○○○○○○○○○號○○○鄉○○段○○○○○○○○○○號所有權人繼承登記予以塗銷;③被告陳奕貴應返還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除外)新台幣3,682,888元,及自9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併將此『民事補充理由(三)暨答辯意旨狀』繕本寄送被告陳奕貴、陳雲嬌、陳益妹收受,一併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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