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晉嘉於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04,05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955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856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04057元張晉嘉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之利息00219955元張晉嘉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04057元張晉嘉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6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12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9955元張晉嘉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6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12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