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30號聲請人 湯錦泓 即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湯錦泓為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湯錦泓主張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湯錦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107年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司字第3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