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