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63號原告 陳信宏 被告 簡坤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