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原告 周嘉靖 被告 彭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彥霖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無罪,依前揭說明,原告周嘉靖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