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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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明朗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21時12分許,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前往告訴人 王政美 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對面之「寶玉齋」園藝店,持不明液體向鐵絲圍籬之店內如附表所示之花卉盆栽潑灑,致這些花卉盆栽枯萎而不堪使用、出售,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毀損部分,公訴意旨認應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案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卷附民國102年4月29日撤回告訴狀1紙可查(見本院審易卷第17頁),依照前開說明,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
┌───────┬────┬──────┐│花卉盆栽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草花│99株│990元│├───────┼────┼──────┤│玫瑰(大)│2株│400元│├───────┼────┼──────┤│鳳仙(大)│2株│200元│├───────┼────┼──────┤│桂花(大)│1株│300元│├───────┼────┼──────┤│九重葛(大)│1株│500元│├───────┼────┼──────┤│九重葛(小)│1株│200元│├───────┼────┼──────┤│扶桑│5株│500元│├───────┼────┼──────┤│ 馬英丹 大│1株│300元│├───────┼────┼──────┤│小玫瑰│27株│1080元│├───────┼────┼──────┤│茶花(大)│1株│1500元│├───────┼────┼──────┤│茶花(中)│5株│1700元│├───────┼────┼──────┤│茶花(小)│1株│280元│├───────┼────┼──────┤│仙丹(大)│1株│2000元│├───────┼────┼──────┤│變葉木│1株│200元│├───────┼────┼──────┤│合歡│1株│1500元│├───────┼────┼──────┤│狀元紅│1株│400元│├───────┼────┼──────┤│沙糖桔│1株│400元│├───────┼────┼──────┤│玉芙蓉│2株│400元│├───────┼────┼──────┤│玉蘭花│1株│150元│├───────┼────┼──────┤│天堂鳥│1株│250元│├───────┼────┼──────┤│茉莉花│2株│300元│├───────┼────┼──────┤│損失│合計│1萬3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