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271號原告 彭文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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