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原告龍巧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雅玲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 強弗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以「新CT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襯衫、童裝、孕婦裝、皮鞋、衛生衣褲、雨衣、休閒服裝、尿布、睡衣、泳衣、靴鞋、運動鞋、旗袍、服飾用手套、腰帶、圍巾、冠帽、圍裙、領帶」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7年9月3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9月8日中台異字第97092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被告經濟部。案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98年12月21日以經訴字第09806081640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該函業已依法送達,惟原告未參加訴願表示意見。經被告經濟部99年1月29日經訴字第09906051090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