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 陳東毅 即聲請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ㄧ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另本院於裁定前,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未過半數而未獲可決。債務人現任職於中投有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9,000元至42,000元,另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領有年終獎金56,004元,惟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同年7月6日訊問時稱:每年年終獎金金額原則上約一至一個半月之薪資,但如表現不好,也可能公司不會發給等語。有薪資轉帳存摺影本、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953,242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547,2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406,042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17,200元,另於每年2月份提撥部份年終獎金20,000元,期間7年,共計清償1,584,80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7.65%,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債務人名下現有坐落於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
及其上198建號建物,已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20萬元與南投縣南投市農會,不動產現值為4,190,405元,擔保借款債務係4,000,811元。上情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擔保品調查報告表影本、債權表在卷可查,而其配偶名下僅有1999年份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六和汽車ㄧ輛,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內,依財政部所定汽(機)車使用年限已無殘餘價值。依上所述,本件縱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等亦僅能受償189,594元(計算式:4,190,405元-4,000,811元)。從而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為16,800元(含餐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費400元、電費700元、瓦斯費800元、電話費400元、日常生活用品之出1,500元、房貸支出5,000元),另支出長女及次女之扶養費6,000元,合計22,800元,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繳費證明單影本、水電費收據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戶籍謄本影本附於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內可憑。上開支出均係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房貸費用並未逾當地合理租金之價額,而未逾ㄧ般人生活之程度,債務人既將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均用以清償債權人,堪認本件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附件ㄧ: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7,200元,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20日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2.年終獎金每期20,000元,以12個月為1期,每期於當年度2月20日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7年,共84期清償;年終獎金部分以1年為1期,││共7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27.65%。││5.債務總金額:5,730,094元。││6.清償總金額:1,584,800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7年。││8.更生方案如ㄧ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年終獎金分││││││配金額│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97,378│10.43%│1,794│2,085│├──┼────────┼──────┼────┼────┼─────┤│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2,513│2.14%│368│428│││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22,692│5.63%│968│1,126│├──┼────────┼──────┼────┼────┼─────┤│4.│萬泰商業銀行│423,024│7.38%│1,269│1,476│├──┼────────┼──────┼────┼────┼─────┤│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9,721│17.1%│2,941│3,420│├──┼────────┼──────┼────┼────┼─────┤│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4,387│8.63%│1,484│1,726│├──┼────────┼──────┼────┼────┼─────┤│7.│玉山商業銀行│15,126│0.26%│45│52│├──┼────────┼──────┼────┼────┼─────┤│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388│1.8%│310│360│├──┼────────┼──────┼────┼────┼─────┤│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38,806│7.66%│1,318│1,532│├──┼────────┼──────┼────┼────┼─────┤│10.│陽信商業銀行│332,000│5.79%│996│1,158│├──┼────────┼──────┼────┼────┼─────┤│11.│元大商業銀行│277,069│4.84%│832│968│├──┼────────┼──────┼────┼────┼─────┤│12.│大眾商業銀行│379,267│6.62%│1,138│1,324│├──┼────────┼──────┼────┼────┼─────┤│13.│安泰商業銀行│1,092,007│19.06%│3,278│3,811│├──┼────────┼──────┼────┼────┼─────┤│1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52,716│2.67%│459│534│├──┴────────┼──────┼────┼────┼─────┤│合計│5,730,094│100%│17,200│20,000│└───────────┴──────┴────┴────┴─────┘附件二:生活限制┌─────────────────────────────┐│1.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2.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動產。│├─────────────────────────────┤│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或因行動不便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6.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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