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王重義 被告 盧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