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5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鳳蘭 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基簡字第5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8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