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04號),本院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