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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