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