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01號聲請人 施貞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雅高木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99年10月31日│168,000元│MH0000000│││ 張利祥 │新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