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債權人 楊嵩榮 即榮高農場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林亨 即華承農產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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