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264號聲請人 馬素珍
廖長龍 廖玉鳳 廖金龍 廖雲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旭龍 不幸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馬素珍、廖長龍、廖玉鳳、廖金龍、廖雲龍為被繼承人之母、胞弟及胞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拋棄繼承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以聲明拋棄繼承者之真意為之,否則如該拋棄之人缺乏意思或行為能力,致其意思表示顯有欠缺,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旭龍於108年10月17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於本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另被繼承人之父 廖鎮甫 已於89年10月8日死亡,而聲請人馬素珍為被繼承人之母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馬素珍因病神智混亂而無意思能力,拋棄繼承聲請狀係由聲請人馬素珍之孫女 廖佩君 代為填寫等情,業據聲請人馬素珍之孫女廖佩君於本院109年1月15日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馬素珍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基上,因聲請人欠缺拋棄繼承之真意,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廖長龍、廖玉鳳、廖金龍、廖雲龍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及胞妹,屬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即第三順序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之母即聲請人馬素珍雖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因其欠缺意思表示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前順位繼承人即聲請人馬素珍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自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顯見聲請人馬素珍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廖長龍、廖玉鳳、廖金龍、廖雲龍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綜上所述,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右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