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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